案例库 / 国内判例 · 第 1 期
国内判例 · 第 1 期

【国内判例】第 1 期 商案商解 · Case by Case | 一期一案,讲透一个法律规则


【一句话结论】

跟投资人签了对赌,公司赔不了的部分,法院很可能判你老板个人来还——但这个"锅"不是天生就背的,签对条款、走对程序,能挡掉一大半。


一、案情回顾:一桩把整个投资圈都惊动的官司

2007 年,一家投资公司(苏州海富)拿出 2000 万元,投给甘肃一家做有色金属的企业(甘肃世恒)。钱到位了,占了增资后 3.85% 的股权。

投资人不傻,钱给得多,条件也提得高。双方在协议里加了一条"保底条款":

如果目标公司 2008 年净利润达不到 3000 万元,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给补偿;公司不给,就由大股东(香港迪亚公司)来补。

结果呢?2008 年这家企业的净利润只有 2.6 万多元——距离 3000 万,差了不止一个数量级。

按协议算,公司要补投资人近 1998 万元,公司拿不出、也不想给。投资人一路打官司:兰州中院一审、甘肃高院二审、最高法再审。

2012 年,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((2012)民提字第11号):

对赌对象

法院态度

结果

与目标公司对赌(公司赔钱)

❌ 无效

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

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(大股东赔钱)

✅ 有效

大股东赔了近 1998 万元

一句话总结这个案子:"跟公司对赌无效,跟股东对赌有效。"

这就是中国对赌纠纷的开山第一案——"海富案",此后十年,全国法院基本照着这个规则判。


二、争议焦点

对赌协议让公司赔钱,到底算不算数?

争议背后,是两套法律价值的正面碰撞:

  1. 合同自由
  1. 资本维持

三、裁判要旨

3.1 为什么"跟公司对赌"无效?

最高法的逻辑很清晰:如果让公司给投资人兜底,投资人就能拿到相对固定的收益,这个收益脱离了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。

说白了——公司赚不赚钱都能拿到钱,这就不像"投资",像"放贷还保本"。这会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,所以认定无效。

3.2 为什么"跟股东对赌"有效?

大股东拿自己的财产给投资人做补偿承诺,不损害公司利益,也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,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是当事人真实意思,有效。

3.3 剧情反转:从"无效"到"有效"

海富案之后,规则又走了三步:

时间

案件/文件

规则变化

2012

海富案

与公司对赌 → 无效

2018

瀚霖案((2016)最高法民再128号)

公司为股东对赌提供担保,经股东会决议后 → 有效

2019

华工案((2019)苏民再62号)

与公司对赌回购 → 首次认定有效(须走减资程序,无减资不强制履行)

2019

《九民纪要》第 5 条

定性为"有效为原则,无效为例外"

2025

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征求意见稿)》

拟以司法解释形式确认:与非上市公司对赌,原则上有效

关键转折:现在法院不再只看"你是不是跟公司对赌"就判无效,而是分两步: 第一步看效力(一般有效)→ 第二步看能不能履行(走不走得了减资/分配利润程序)。


四、法条依据

序号

依据

核心内容

1

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九民纪要)第 5 条

与目标公司对赌,无其他无效事由的,不应仅以存在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认定无效;但主张实际履行的,须审查是否符合《公司法》关于"股东不得抽逃出资"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

2

《公司法》(2023 年修订)关于减资与股份回购的规定

公司回购股权、减少注册资本,须依法履行减资程序(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)

3

《公司法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

公司金钱补偿须以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,无利润或利润不足的,驳回或部分支持

4

《民法典》第 146 条

以"股权投资"之名行"资金借贷"之实的,按借贷关系认定

5

《民法典》第 153 条

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

条文要点归纳:

  • 股东/实际控制人
  • 有效
  • 目标公司
  • 有效
  • 回购
  • 完成减资
  • 金钱补偿
  • 有可分配利润
  • 2025 年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征求意见稿)》进一步拟明确:与非上市公司
  • 上市公司
  • 无效

五、老板启示:五条能救命的实操建议

① 对赌的主体,能选股东就别选公司

最稳的结构是:与老股东/实际控制人对赌,公司做担保。这样既锁定真正有钱的人,又保留了"公司兜底"的第二层保障。

⚠️ 注意:公司提供担保必须走股东会决议程序,否则担保可能不生效(这一点在"瀚霖案"里被反复强调)。

② 老板个人签对赌前,先问三句话

  1. 个人财产
  1. 触发条件
  1. 赔的金额上限

没有封顶条款的对赌,是最危险的对赌。

③ 别把"投资"做成"借贷"

如果协议约定"不管盈亏,固定拿钱",法院可能直接认定名为投资、实为借贷(《民法典》第 146 条),既要还本又要付息,反而更被动。真实业绩挂钩,才站得住。

④ 用公司做对赌的,先算清楚两笔"程序账"

这两条任一不满足,即使协议有效,法院也可能判决不予支持或部分支持。

⑤ 证据和信息披露要留痕

业绩不达标往往是多方原因造成的。签对赌时就把业绩计算口径、审计标准、不可抗力/行业下行免责写清楚,比事后扯皮有用一百倍。


小结

对赌不是洪水猛兽,签错主体、走错程序才是。

记住三句话:

  1. 跟股东赌 → 有效;跟公司赌 → 有效但要过减资/利润两道关。
  1. 老板个人签字前,先做财产隔离、先写赔偿封顶。
  1. 公司担保要开股东会,程序不到位等于白担保。

本文仅供交流学习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

顾权律师 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| 执业领域:公司法 / 股权 / 执行


📎 附:本文引用案号速查

案件

案号

意义

海富案

(2012)民提字第11号

对赌第一案,"与公司对赌无效、与股东对赌有效"

瀚霖案

(2016)最高法民再128号

公司为股东对赌担保,经股东会决议有效

华工案

(2019)苏民再62号

首次认定与公司对赌回购有效,须履行可能性审查

本文仅供交流学习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个案情况不同,请咨询专业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