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国内判例】第 1 期 商案商解 · Case by Case | 一期一案,讲透一个法律规则
【一句话结论】
跟投资人签了对赌,公司赔不了的部分,法院很可能判你老板个人来还——但这个"锅"不是天生就背的,签对条款、走对程序,能挡掉一大半。
一、案情回顾:一桩把整个投资圈都惊动的官司
2007 年,一家投资公司(苏州海富)拿出 2000 万元,投给甘肃一家做有色金属的企业(甘肃世恒)。钱到位了,占了增资后 3.85% 的股权。
投资人不傻,钱给得多,条件也提得高。双方在协议里加了一条"保底条款":
如果目标公司 2008 年净利润达不到 3000 万元,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给补偿;公司不给,就由大股东(香港迪亚公司)来补。
结果呢?2008 年这家企业的净利润只有 2.6 万多元——距离 3000 万,差了不止一个数量级。
按协议算,公司要补投资人近 1998 万元,公司拿不出、也不想给。投资人一路打官司:兰州中院一审、甘肃高院二审、最高法再审。
2012 年,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((2012)民提字第11号):
| 对赌对象 | 法院态度 | 结果 |
| 与目标公司对赌(公司赔钱) | ❌ 无效 | 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 |
| 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(大股东赔钱) | ✅ 有效 | 大股东赔了近 1998 万元 |
一句话总结这个案子:"跟公司对赌无效,跟股东对赌有效。"
这就是中国对赌纠纷的开山第一案——"海富案",此后十年,全国法院基本照着这个规则判。
二、争议焦点
对赌协议让公司赔钱,到底算不算数?
争议背后,是两套法律价值的正面碰撞:
- 合同自由
- 资本维持
三、裁判要旨
3.1 为什么"跟公司对赌"无效?
最高法的逻辑很清晰:如果让公司给投资人兜底,投资人就能拿到相对固定的收益,这个收益脱离了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。
说白了——公司赚不赚钱都能拿到钱,这就不像"投资",像"放贷还保本"。这会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,所以认定无效。
3.2 为什么"跟股东对赌"有效?
大股东拿自己的财产给投资人做补偿承诺,不损害公司利益,也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,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是当事人真实意思,有效。
3.3 剧情反转:从"无效"到"有效"
海富案之后,规则又走了三步:
| 时间 | 案件/文件 | 规则变化 |
| 2012 | 海富案 | 与公司对赌 → 无效 |
| 2018 | 瀚霖案((2016)最高法民再128号) | 公司为股东对赌提供担保,经股东会决议后 → 有效 |
| 2019 | 华工案((2019)苏民再62号) | 与公司对赌回购 → 首次认定有效(须走减资程序,无减资不强制履行) |
| 2019 | 《九民纪要》第 5 条 | 定性为"有效为原则,无效为例外" |
| 2025 | 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征求意见稿)》 | 拟以司法解释形式确认:与非上市公司对赌,原则上有效 |
关键转折:现在法院不再只看"你是不是跟公司对赌"就判无效,而是分两步: 第一步看效力(一般有效)→ 第二步看能不能履行(走不走得了减资/分配利润程序)。
四、法条依据
| 序号 | 依据 | 核心内容 |
| 1 | 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九民纪要)第 5 条 | 与目标公司对赌,无其他无效事由的,不应仅以存在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认定无效;但主张实际履行的,须审查是否符合《公司法》关于"股东不得抽逃出资"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|
| 2 | 《公司法》(2023 年修订)关于减资与股份回购的规定 | 公司回购股权、减少注册资本,须依法履行减资程序(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) |
| 3 | 《公司法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 | 公司金钱补偿须以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,无利润或利润不足的,驳回或部分支持 |
| 4 | 《民法典》第 146 条 | 以"股权投资"之名行"资金借贷"之实的,按借贷关系认定 |
| 5 | 《民法典》第 153 条 |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|
条文要点归纳:
- 股东/实际控制人
- 有效
- 目标公司
- 有效
- 回购
- 完成减资
- 金钱补偿
- 有可分配利润
- 2025 年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征求意见稿)》进一步拟明确:与非上市公司
- 上市公司
- 无效
五、老板启示:五条能救命的实操建议
① 对赌的主体,能选股东就别选公司
最稳的结构是:与老股东/实际控制人对赌,公司做担保。这样既锁定真正有钱的人,又保留了"公司兜底"的第二层保障。
⚠️ 注意:公司提供担保必须走股东会决议程序,否则担保可能不生效(这一点在"瀚霖案"里被反复强调)。
② 老板个人签对赌前,先问三句话
- 个人财产
- 触发条件
- 赔的金额上限
没有封顶条款的对赌,是最危险的对赌。
③ 别把"投资"做成"借贷"
如果协议约定"不管盈亏,固定拿钱",法院可能直接认定名为投资、实为借贷(《民法典》第 146 条),既要还本又要付息,反而更被动。真实业绩挂钩,才站得住。
④ 用公司做对赌的,先算清楚两笔"程序账"
- 回购型
- 减资程序
- 金钱补偿型
- 可分配利润
这两条任一不满足,即使协议有效,法院也可能判决不予支持或部分支持。
⑤ 证据和信息披露要留痕
业绩不达标往往是多方原因造成的。签对赌时就把业绩计算口径、审计标准、不可抗力/行业下行免责写清楚,比事后扯皮有用一百倍。
小结
对赌不是洪水猛兽,签错主体、走错程序才是。
记住三句话:
- 跟股东赌 → 有效;跟公司赌 → 有效但要过减资/利润两道关。
- 老板个人签字前,先做财产隔离、先写赔偿封顶。
- 公司担保要开股东会,程序不到位等于白担保。
本文仅供交流学习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
顾权律师 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| 执业领域:公司法 / 股权 / 执行
📎 附:本文引用案号速查
| 案件 | 案号 | 意义 |
| 海富案 | (2012)民提字第11号 | 对赌第一案,"与公司对赌无效、与股东对赌有效" |
| 瀚霖案 | (2016)最高法民再128号 | 公司为股东对赌担保,经股东会决议有效 |
| 华工案 | (2019)苏民再62号 | 首次认定与公司对赌回购有效,须履行可能性审查 |